星空体育官方入口“东方甄选”商标被他人同一天抢注?商标还能注册吗?近日新东方的直播带货因为董老师的优异表现越来越火,“东方甄选”这个品牌也随之受到公众的关注。
经查询,“东方甄选”商标早在2021年12月8日就申请注册了,而且是45类的全类别申请,但迟迟没有初审的结果。
在商标状态查询中,发现在2022年3月22日有一项“补证明发文”。这种情况一般是商标申请缺少资料或者材料需要修改,商标局下发了补正通知书。
查询发现,青岛盛世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同日申请了“东方优选”商标,而且也是进行了45类的全类别申请。
这里面到底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内幕?恐怕一时间也难调查清楚。我们还是关心一下“东方甄选”商标能否顺利获得注册吧。
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,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,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。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,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,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;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,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。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,视为放弃申请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。(简单说就是:同日申请的,通过提供使用证据确定谁可以进入初审阶段,如果都不能提供使用证据,就抽签决定。)
在同样的类别上,谁能提供在先的合格使用证据,谁就可以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。虽然“东方甄选”申请了45个类别的商标,但重要的类别并没有那么多,实际使用的类别恐怕更少。
“东方甄选”商标至少已经在“直播带货”上使用星空体育(中国)官方网站,那么“直播带货”在商标分类中属于哪个类别呢?笔者认为这个服务项目应该在第35类3503群组中的“替他人推销”最为恰当,“东方甄选”就是通过互联网直播的形式,替其他企业推销产品。所以在35类上提供使用证据应该没有问题,但能否在其他类别上提供使用证据就不好说了。
笔者在京东商城上发现了“东方甄选旗舰店”,该店的经营者为“东方优选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”,这个公司是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,所以这个网店可以视作新东方开设。
网店中品种并不多,目前只有大米(第30类)、橄榄油(第29类)和榴莲(第31类)。当然有可能还有其他产品在开发和筹备中,这些也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。
除了第29、30、31、35类之外,“东方甄选”可能在大部分类别上拿不出使用证据,这些商标就要通过抽签来决定。
虽然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“同一天申请的,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,驳回其他人的申请,不予公告。”但这不意味着:同一天申请的商标被确认为使用在先的商标就可以获得初审公告,该商标还要与已注册的、通过初审公告的及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比对,同时也要进行商标禁止注册条款和显著性条款的审查。
对于“东方甄选”商标来说,应该没有不良影响、缺乏显著性等问题,所以最重要的还是与之前的注册商标、初审公告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的相同、近似比对。
我们就来简单检索一下“东方甄选”最重要的类别35类(替他人推销),看看其通过初审的可能性有多大。
近似商标的结果按照近似程度进行排列,我们可以选取前面近似度较高的进行分析,后面的近似度太低,可以暂不考虑。
新东方的“东方甄选”商标是2021年12月8日申请的,所以可以把编号1、2、6、8号在后申请的商标去除,16号商标是同日申请的,也去掉。第4、5号“东方严选”、第12、15号“东方优选”、第13号“东源甄选”已经驳回无效,第7号“东方甄品”只公告了“会计”项目(商标局官网信息有误,以初审公告为准),也不考虑。
第9号“东方甄草”商标,申请日是2020年5月26日,注册日是2021年2月28日星空体育(中国)官方网站。核准注册的项目包括“替他人推销”等重要项目。第10号“东方甄草”商标是9号商标的补充申请,也是有效的注册商标。两个商标与“东方甄选”只有一字之差,但整体含义还是有一定区别,是否构成近似商标,要看审查员的尺度。
第11号“东方绿选”商标,申请日是2016年4月14日,注册日是2017年5月28日,和“东方甄选”文字上近似星空体育(中国)官方网站,含义有一定区别,也可能阻碍其注册。
第14号“东佳甄选”商标与“东方甄选”也是一字之差,文字有一定近似度,但含义有所区别,可能会阻碍注册。
第17号“东方源选”商标只通过了“会计、自动售货机出租、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”三个项目,对“东方甄选”商标的初审影响不大。
通过上述的简单分析,我们可以看到“东方甄选”在35类上即便提供了在先使用证据,也可能被其他在先商标阻碍而无法顺利获得初审公告。只能通过驳回复审的程序来争取获得初审公告的机会。
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查询一下“东方甄选”商标在第30类大米、第29类食用油和第31类水果上有没有机会通过初审。恐怕结果也不会乐观。
实际上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。基本的答案是:“东方甄选”在知名度很高的情况下,即便没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,如果达到驰名的程度就可以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,也会受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保护,他人不可能肆无忌惮地进行仿冒。但这些保护的实现终究还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或者受到一定的限制,无法像商标专用权一样的强力有效。
一是企业要科学确定品牌,从经营和法律两个角度去考虑主力商标。不能只考虑经营中的品牌效应,商标可能非常吸引眼球或者与产品契合度非常高,但如果不能依法注册,就无法得到最充分的法律保护,有时候甚至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其他权利。
二是利用专家会的形式商讨确立核心品牌。有些企业在确立核心品牌时十分草率,有时候是老板拍板,或是经营团队出方案,虽然有些是内部法务或外部律师参与了意见,但都缺少专业商标律师或专家的参与。对于核心品牌,最好的方法就是展开一次或多次专家会,邀请商标法律、实务的专家和品牌运营专家进行会诊,提前发现和考虑各种风险,最终确立核心品牌及相应的法律方案。
三是要做好商标申请前的检索查重工作。商标检索查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,通过检索查重可以淘汰掉注册难度过大的商标,或是可以对在先可能阻碍的商标提前采取行动。检索查重看似简单,但实非易事。检索的疏漏或错误,可能给商标注册申请造成很大的难度,甚至让企业的品牌经营与正常发展陷入困境。
四是商标确立了,一定要尽快申请,一天也不能耽误。其实商标同日撞车的情况并不罕见,人世间的巧合无处不在,有时候一个热门商标可能出现上百人抽签的场面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,如果企业确定了商标(品牌)就尽快去申请,不要拖延。有了商标文字就先申请文字,不一定非要等待设计方案,设计好了可以再补充申请一次。
五是一定要做好商标申请前的保密工作。企业之间的商战无处不在,商标领域也不例外,这儿甚至是商战的重要战场之一,也是商业机密争夺的重要环节。这次“东方甄选”与“东方优选”45个类别商标同日申请撞车事件,背后就有可能隐藏着这样的问题。企业高管人员、普通员工、商标设计公司、代理公司都可能造成商标重要信息的泄密,所以对核心商标信息一定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,确保万无一失。